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未按照新规定查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7 23:15 浏览量:0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未按照新规定查封。
3月1日,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获未按规定报送的新旧机电报关单。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实施的旧机电检查的新规定。该省首次检测到未真实申报的旧机电。
据了解,我省一家公司进口了一套工业产品加工设备。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送检货物是2014年制造的,外观有很多生锈。属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未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属于不提供进口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进口旧机电产品作为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维护和再制造,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有较大的需求。然而,一些跨国公司试图通过国际贸易将旧设备、工业废料和生活废料转移到中国。一些国内违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可以采取非法检查、报关、逃避检查、进口国内工业废物和其他材料的形式。
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后,虽然检验监督工作减少了前期环节,但仍保留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的有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后续监管工作,是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有效保障旧机电产品正常使用、安全运行和合法销售的基础。这也是最终确定检验过程中是否对不合格进行了适当处理的有效手段。
省社科院侯晓斌建议,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要尽快全面分析,评估取消旧机电产品进口对检验监督各方面的影响,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采取新措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积极解决检查监督突出的问题,使制度不适应新形势,加快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修订。完善进口废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纠正和改进,加强对连续状态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视对进口废旧机电产品的跟踪监督和口岸检验。监督和抽查的结合。特别是要对不合格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回运、维护企业生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处理和破坏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在这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省的进口设备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取消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取消旧的机电备案与旧机电产品的检查和监督不同。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必须按照“旧机电产品目录”和“检验控制措施清单”的内容,如实申报并申请装船前检验或免于装船前检验。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