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9 23:37 浏览量:0
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要实施带路国家发展战略,要遵循中国新的正常经贸发展模式,尊重企业自主选择和物流经营规律,加快推进与经济密切相关地区的区域通关改革。海关总署决定用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等9个省(区),包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西藏(以下简称丝绸之路经济带)十国海关(以下简称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包括拉萨,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发起了结关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宣布如下:
1。从2015年5月1日起,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
第二,丝绸之路经济带口岸丝绸之路经济带企业的货物进出口,适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丝绸之路经济带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经营单位的登记地点、货物进出海关的实际进出境地点或者海关直属的集中报关站办理报关、纳税、稽查、放行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清关,清关,区域通关等通关方式。
三。取消对丝绸之路经济区企业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申报”;允许区外报关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向区域海关申报;允许货物在丝绸之路经济区的任何一个港口(国家明确实施港口限制的除外)签署许可证件。区内海关除办理管理货物外,还应办理报关、检验、放行手续。
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机关之间相互承认商品的分类、价格预检、原产地、价格、原产地的预先确定和分类结果,以及临时出入境等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制度完善后,在银行一般担保和综合税收项目的基础上,公司的税务担保函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得到海关的认可。
5。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海关综合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销、无纸化转让纸、简易税收试点等操作按照现行规定进行。
6。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结关一体化报关单所涉及的货物,企业可以根据物流的实际需要,在港口或者地区海关监管地进行检验。转运到境内监管地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在途中应当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第七,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可以通过电子发布信息处理货物(库,区)程序,实现卡口的自动核释放。
8。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困难咨询等公共服务。